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以其住家作為名義上之營業登記場所者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以其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上,營業處所係在果菜市場、消費市場等地,該房屋未作為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符合前揭情形,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及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1條規定提出申請;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5/12/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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