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及房屋屬公同共有,可申請分單繳納稅款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林女士於日前收到105年房屋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只知是其父親往生後未辦繼承房屋之欠稅,因此對該稅款之繳納產生疑義。對此,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在房地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依法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體繼承人對該財產均負有納稅義務。未收到繳款書的公同共有人如有繳納意願,於繳納期間內,可至稅捐稽徵機關補開稅單繳納;或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其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修正條文於100年7月1日施行後,關於納稅義務人為公同共有人時,其繳款書的送達方式已作修正。對於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繳納期間除將繳款書連同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外,同時會將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其他公同共有人,以保障各公同共有人權益。但稅務局特別提醒,公同共有房屋、土地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均負有連帶責任,此連帶責任並不因分單繳納而免除。如仍有疑問,請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5/12/2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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