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變更後契約書再次申報土地增值稅應重新貼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

最近有民眾電話詢問,其土地移轉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重新修改原契約書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其契約是否須另行貼繳印花稅。

該分局說明,上述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立約日期,是立約人雙方再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為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故再持憑辦理申報,應另行貼繳印花稅。

如仍有任何疑問,煩請撥打08-8354780轉301至3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回答您的疑問。

更新日期:105/12/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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