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遺產稅繳清前,可否向稽徵機關申請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其死亡當年度應納之綜合所得稅?
本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4年4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7450號令規定,遺產稅繳清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限內,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定期存款繳納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稽徵機關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並免依遺產及贈稅法第41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提供確切納稅保證。但同意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按被繼承人所得總額比例計算之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因此,納稅義務人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生前贈與應納之贈與稅,亦可參照財政部前揭令釋辦理,即納稅義務人亦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其生前贈與應納之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劉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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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2/1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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