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內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時,可以在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所以,出售與重購土地,若非為同一人,是不能適用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劉玉玲   聯絡電話:04-8870001轉117

更新日期:105/12/1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105/12/20

105/12/20

105/12/20

105/12/19

10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