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付或使用之土地移轉契約書不因土地無法移轉而可退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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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土地所書立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屬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嗣後縱使土地無法移轉,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因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陳德慶   聯絡電話:04-8870001轉202

更新日期:105/12/1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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