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付或使用之土地移轉契約書不因土地無法移轉而可退還印花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6/12/19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土地所書立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屬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嗣後縱使土地無法移轉,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因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陳德慶 聯絡電話:04-8870001轉202更新日期:105/12/19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05/12/20105/12/20105/12/20105/12/1910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