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戶並領有殘障手冊其房屋稅可否減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又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得以比照前開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具備貧民或低收入戶資格,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惟該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至於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則不得適用。

  民眾對於房屋稅課稅如有任何問題,可以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5/12/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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