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因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宜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上述情況亦有例外之情形,若經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手續者,買方未協同辦理,其申報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可予受理,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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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2/2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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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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