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於12月底前恢復作農業使用,得申請自本年度恢復課徵田賦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

如您名下曾有因不符課徵田賦規定,經稅務局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本月底前恢復作農業使用,得於本月底前向稅務機關申請恢復課徵田賦,如經核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之規定者,並得自本年度起即予以適用。

 

若已繳納本年度之稅賦,其溢繳之部分亦可辦理退稅。於申請恢復課徵田賦時,檢附納稅義務人銀行帳戶資料,以利稅務局辦理後續退稅事宜。

 

如有任何關於地價稅之繳稅或課稅疑義煩請撥打

總局08-7748826 (2)潮州分局08-7882477

(3) 東港分局08-8354780 (4)恆春分局 08-8895255

將有同仁為您解惑!!!

更新日期:105/12/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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