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外幣交易,帳載折合新台幣金額與實際兌換新台幣金額因匯率變動產生之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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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國外進、銷交易,原幣金額帳載時折合新台幣與實際兌換新台幣金額者,因匯率變動產生之損益,列為兌換損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以實現者列報為兌換損益,若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報兌換損益。計算兌換損益時應備有明細表,並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該局表示,日前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失時,發現該公司從事外幣交易,取得外幣存入外幣帳戶,截至申報時點仍未結轉至新台幣帳戶,申報兌換損失僅係因匯率變動產生之損失,不予認定,剔除補稅。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從事外幣交易產生之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列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