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暫停使用,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以節省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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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民眾車輛暫停使用時,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因為使用牌照稅是以實際使用日數計算徵收,及早辦理則可以節省車輛不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車輛辦理停駛手續後,如嗣後仍需使用車輛,記得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的手續;停駛不得超過1年,若逾期牌照將會被註銷,超過停駛期限註銷牌照之車輛,如須復駛時,應再依規定向監理站重新申領牌照。如未辦理上開手續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除補稅外,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1.2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您,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5/12/1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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