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反應,停放路邊車輛的車牌被偷了,急忙向住家轄區警察局報案並取得車牌失竊證明單,那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該怎麼處理?
稅務局說明,民眾如果遇到車牌遭竊遺失,請務必檢附警察機關開立之車牌失竊報案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牌失竊登記並記得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等手續,其當年度使用牌照稅計徵至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前一日,稅務局會主動辦理退還溢繳之稅款。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未辦理該項手續,遭竊車牌被懸掛於其他車輛行駛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時,依使用牌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移用者,會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免荷包大失血,可得多加留意啊!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的法令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5/12/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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