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他人設戶籍,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惟有朋友子女因就學需要,將戶籍遷入該住宅,是否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增值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未曾享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三、出售前一年內未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五、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1年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供他人設立戶籍只要經查明確無出租,並符合上述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洪淑滿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66

更新日期:105/12/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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