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房屋,不適用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以按營業用稅率減半(1.5%)課徵房屋稅,而臨時登記工廠因非屬合法登記之工廠,不能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合法登記工廠之自有房屋,係指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經核准登記之工廠,且房屋應為該工廠之公司、法人或合夥事業本身所有,工廠如屬獨資經營,其房屋則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因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但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且受「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規範,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等限制,因此不同於合法登記之工廠,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5/12/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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