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將所有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如業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即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籍之編配係以建號或門牌號碼為準,可獨立使用及移轉之個別房屋認定為1戶,並編配1個稅籍編號。因此,個人將所有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如業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即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因此,有民眾為增加自住房屋使用面積,而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後,卻未向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故仍無法合併房屋稅籍。例如,某甲有房屋4戶,其中1戶自己住,其他3戶分別給3個已成年子女居住,雖符合自住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要件,惟受限於全國合計3戶的限制,僅有3戶適用自住用稅率,故將其中相鄰2戶合併打通為1戶使用,惟因未向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房屋稅籍無法辦理合併,故仍只有3戶適用。

更新日期:105/12/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5/12/09

105/12/09

105/12/09

105/12/09

10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