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憑之法院判決書免貼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因不具有契約性質,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另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而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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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2/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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