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土地增值稅退稅後,重購土地部分變更使用應否追繳原退還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稅後,經發現該重購土地地上建物部分已變更使用,如其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惟超過之金額小於原退稅款者,應按房屋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就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土地地價,計算新購土地地價,重新核算應退稅額,原退稅款超過重新核算應退稅額部分,應予追繳。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倘未變更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之持分土地地價,仍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且其超過之金額大於原退稅款者,准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其原退還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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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2/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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