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繼承土地於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被繼承人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並非繼承人於持有土地期間所繳納,故其將繼承土地再移轉時,應不得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張君於70年間取得臺中市豐原區1筆土地,於持有土地期間繳納1筆工程受益費5萬元,嗣後張君於95年死亡,該筆土地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移轉給陳君,因該筆工程受益費並非繼承人於持有土地期間所繳納,故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應不得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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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2/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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