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核定補稅不得適用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朴子市黃先生問,去年5月未辦理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最近收到國稅局寄發通知補稅的稅單,因為前一年有捐贈給寺廟及公益團體,可以提出單據增列扣除額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依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再適用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所以黃先生未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補稅後,就不能提出捐款等列舉扣除額項目證明文件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已接近年末了,如果您105年度的捐贈、保險費、醫藥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列舉扣除項目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105年度單身90,000元有偶180,000元)記得保存單據並於明年5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才能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更新日期:105/12/08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105/12/09

105/12/09

105/12/09

105/12/09

10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