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商號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處所,實際交易係在網站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若該營業登記處所,部分空間設有辦公室、堆置與網路銷售有關之營業貨物,則該部分已不是供住家使用,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營業用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民眾如仍有疑義,請撥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5/12/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5/12/07

105/12/07

105/12/07

105/12/07

10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