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限繳期日之傳繳通知書,應如何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書後,若不慎放到超過限繳期日,可就近洽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補發稅額繳款書持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或向所屬各分署繳納。 

  稅務局指出,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日依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如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該分署執行時,通常會先寄發傳繳通知,該通知書如有顯示繳款專用條碼(欠繳本稅、滯納金及執行費用合計金額未滿2萬元),則可於繳納期限內持通知書至全國統一、全家、OK、萊爾富等四大便利超商繳納;若未列印繳款專用條碼者,則須於繳納期限內持通知書至所屬各分署繳納或購買郵政匯票郵寄移送機關繳納。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5/12/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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