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須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蔡小姐表示其已繳清104年使用牌照稅款,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特地向該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蔡小姐的車104年牌照稅繳款書於104年3月28日合法送達,因逾期未繳並移送強制執行,蔡小姐遲至同年12月1日繳清稅款,惟該車在同年11月25日就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查獲當日該車仍屬欠稅狀態,故本案仍應裁處應納本稅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包含行駛及停放)經查獲者,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補稅及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及荷包,請於期限內繳納稅款。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5/12/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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