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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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經辦理區段徵收,未以現金補償地價,改按抵價地抵付補償地價,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並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另外,領回的抵價地如經夫妻贈與或信託登記,於再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仍有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之適用。

更新日期:105/12/02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10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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