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繳契稅後解除契約已納稅款准予退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買賣、贈與等原因移轉不動產申報繳納契稅後,因故解除契約,在還沒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所繳納的契稅准予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之移轉,經辦理契稅申報後,雙方因故解除契約而撤銷契稅申報時,應由雙方當事人書立契稅撤銷申報申請書,蓋上與原契約書所蓋一樣印章,檢附原公定契約書及契稅繳款書,共同辦理撤銷,撤銷申報時倘仍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所繳納的契稅是可辦理退還。另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解除契約時亦同,解除契約時,民眾如已繳納契稅,亦可辦理退還。

  民眾如果對於不動產移轉契約解除,應不應該課徵契稅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105/12/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5/12/05

10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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