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人如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因素,或是經濟弱勢,屬低收入戶,可依規定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者,可檢附有關機關核發的災害證明文件申請;經濟弱勢(低收入戶)者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只要經地方稅務局審核符合規定者,即可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
申請延期或分期稅款需視應納稅額有不同規定,延期繳納最長延12個月;分期繳稅期限最長以3年為限,可分36期。符合條件者,即日起可在限繳期間內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蕭銘均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8
更新日期:105/11/2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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