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應依法使用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將不定期全面清查轄區內銷售電動二輪車之營業人營業登記情形及實際營業狀況。
該分局為維護營業稅稅籍之正確與完整,掌握稅源並防杜逃漏,將不定期前往營業場所實地查察,如其營業性質與能力或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200,000元應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
該分局強調,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0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或註銷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該分局呼籲,營業人請先自行查對,如有未依前開規定申辦者,請儘速依規定補辦,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更新日期:105/11/30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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