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也可以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外籍人士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不論是否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如其在台灣居留證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並與該身心障礙者具有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且其所有車輛係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則可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戶籍證明等資料,申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課徵,且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是自申請日當日起免稅。如果有符合使用牌照稅免稅條件之外籍人士,記得要儘早向車籍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對於以上內容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更新日期:105/12/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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