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於完納契稅後,在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若雙方買賣不成時,可填寫契稅撤銷申報申請書(申請人所蓋印章應與申報契稅時檢附契約書之印章相符) ,並檢附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契稅及房屋稅隨課繳款書或收據正本等資料,以書面向原申報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退稅時可檢附存摺影本,即可將退稅款項直接撥入受退稅人之存款帳戶,簡化退稅程序,節省往返金融機構兌領退稅款項之勞頓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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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2/0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10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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