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民眾張太太詢問,他將房屋及土地贈與給兩個女兒,各持分1/2,2人名下各僅有此筆土地,收到的地價稅單金額為何不一樣?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經查姐姐設籍於該筆受贈房地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妹妹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皆未設籍,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致該筆土地各持分人應繳納之地價稅金額不同。
如果您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5/11/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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