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自擁有房地,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落在何處?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詢問若夫妻各自擁有房地,且分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那麼是否都可以適用優惠稅率呢?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僅能有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如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優先適用;未擇定者,應以申請當年度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優先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各自擁有房地,且分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其他成年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立戶籍,例如成年子女或父母,則不受前述一處之限制。如果您對地價稅尚有其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5/11/3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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