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種稅單合法送達方式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繳納稅捐之文書,依規定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稅單送達的方式,依規定並不限於本人親自簽收,只要是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均為合法送達。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果應受送達人不在送達處所,得將文書交由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上述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文書留置於該處所,以為送達;若由郵政機關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另有以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報紙之公示送達方式,均為合法送達。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稅單的送達方式有很多種,未親自收取並不表示稅單未合法送達。請民眾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一旦逾期繳納,須另外加徵最高百分之十五的滯納金,該滯納金是無法減免的,請注意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5/11/3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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