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設電動玩具、夾娃娃機、搖搖車(馬),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商家常在賣場、雜貨店、小吃店、超市、藥局、診所等門口或騎樓擺設電動玩具、夾娃娃機、兒童電動搖搖車、搖搖馬之機動遊樂設施,該等設施係屬娛樂稅法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指出,商家擺設電動玩具、娃娃機、搖搖車(馬)等之機動遊樂設施,數量雖不多,營業額或許也不高,仍應依法辦理娛樂稅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向該局所屬轄區分局辦理稅籍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民眾如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5/11/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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