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所出具之學費收據應貼用印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欲開設才藝美語補習班之外籍配偶,聽同行提醒收取學費收入出具之收據,需貼用印花稅票,前來稅處了解相關法令及申報程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立案之公私立育幼院、幼兒園開立收取學雜費、幼兒飲食費、交通費等之收據,可比照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免納印花稅;但是育幼院、幼兒園如兼營兒童美語教學、才藝教室(例如繪畫、樂器等)或兼營兒童托育中心(即安親班)、課輔班等補習教育性質之收費,則應繳納印花稅。至於坊間一般補習班,不論其上課內容及性質為何,其學費收入需全部報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印花稅輕稅重罰,呼籲業者誠實納稅,以免受罰而得不償失;另為方便納稅人繳納印花稅,建議業者可就近至各稅務分局申請辦理印花稅彙總繳納手續,利用網路申報列印繳款書,以減少舟車勞頓,省時環保又方便。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5/11/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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