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行駛借用車輛,應以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常有民眾詢問,因車輛借給親朋好友使用,而忘記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違章情事,是否以使用人為處分對象,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車輛未稅違章行駛不論有無借用情事,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行駛公共道路遭查獲,除要補稅外,並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該局籲請車輛所有人,為免荷包失血,請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5/11/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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