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退還新車貨物稅之報廢日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說明,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係為鼓勵消費者汰換其已使用之中古車,減少中古車造成環境污染,另外汰舊是指將舊車報廢或出口,如果舊車是賣掉或過戶,則不得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報廢是指汽、機車登記所有人依法令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准登記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及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特別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是車籍狀態如還是停駛、繳銷,都還不算完成報廢;另外報廢日則是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認定。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3月1日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於105年3月20日向公路監理機關將名下舊機車完成車籍報廢,報廢日則以105年3月20日認定,因此,甲君只要在105年3月20日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即可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105/11/2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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