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如因改變用途或轉讓,不合免稅要件時,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凡各種機動車輛或機車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如屬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或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等,可以免徵貨物稅;但若之後變更用途或轉讓時,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本局說明,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等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改變用途或轉讓,不合核准免稅要件,依法申報補繳貨物稅者,應由稽徵機關按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減除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平均法計提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予以計算補徵貨物稅。
     本局呼籲,如有上述不合免稅要件之情事者,請自動補繳貨物稅,否則一經查獲,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4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應按補徵稅款處1至3倍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105/11/2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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