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期限至11月底截止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今年因公告地價較往年大幅調整,地價稅稅額遽增,導致部分民眾繳納本年度地價稅有困難,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特訂定「高雄市105年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原則」,對於105年地價稅額較104年增加3萬元以上,且增幅達50%之民眾,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有繳納困難之民眾,只要於105年11月30日前向稅捐處所屬各分處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經審查符合規定,即可就105年較104年增加的稅額部分,選擇延期1到3個月或分2到6期繳納,但經核准緩繳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另外法人不適用105年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

該處表示,財政部原已訂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對於經濟弱勢(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不限金額及漲幅,也可於地價稅繳納期間內(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捐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

更新日期:105/11/2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5/11/29

105/11/29

105/11/29

105/11/29

105/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