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車主名下的甲、乙兩部車輛均因逾期未驗車遭註銷號牌,嗣後車主將甲車號牌懸掛於乙車後,駕駛乙車行駛公路遭警方查獲,事後接獲該局寄發的裁處書,發現乙車被多計了一筆「逾檢註銷」違章的罰鍰,車主不解,為何在同一事件中,同樣被註銷號牌的甲車就不因逾檢註銷而受處罰?
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所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的違章態樣,指車輛行駛公路時,該車本身的號牌已報停、繳銷或註銷而言(如案例中的乙車),與該車輛行駛公路之時懸掛他車號牌而有違反同法第31條移用號牌規定情形係屬二事,兩者應分別論處。至於單純將號牌借供他車懸掛使用者,因客觀上只有移用號牌的行為,並無將該號牌所屬的車輛(如案例中的甲車)行駛於公路,不構成同法第28條第2項所定違章情事,故僅依同法第31條移用號牌規定裁罰已足。在上述案例中,因涉案的兩部車同屬一名車主所有,極易引起受處分人的不解,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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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1/2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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