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及視聽歌唱業設置卡拉OK或提供娛樂表演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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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小吃店、快炒店、飲酒店、飲料店、咖啡廳、鋼琴酒吧(PUB、BAR)、俱樂部等餐飲業及視聽歌唱業,如設置卡拉OK、電子飛鏢機或雇請職業性、非職業性的藝人提供各種娛樂表演,不論有無收取門票,都是屬於娛樂稅的課徵範圍,應課徵娛樂稅。營業人應於事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105/11/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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