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適用甚麼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

  情形之稅率課徵,房屋作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作營業或私立醫院、診所、自由執業事務所等使用,稅率為3%,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時稅率則為2%。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之房屋出租後仍做住家使用,應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若出租後供營業使用則改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也就是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需視承租人如何使用房屋,才能決定該房屋之適用稅率。

  民眾對房屋稅之核算如仍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5/11/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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