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把握時間於11月30日前申請地價稅自住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有的土地通常是自住用地,但不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有條件限制,而且最重要的是要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今年原已截止申請,財政部於105年11月9日宣布,凡在9月22日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延長到11月30日前補申請,105年就可以適用優惠稅率。

  地價稅分為一般用地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般用地稅率是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千分之2,稅率相差4倍以上。如何從稅單上得知究竟是按何種稅率呢?只要先看到稅額後,再繼續往下看,會有土地面積、地價之明細資料,分別列示在一般土地、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4種稅地種類項下,如果明細資料列示在自用住宅用地項下,就表示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要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必須具備下列5要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要設戶籍於該地。

2.房屋不可以出租及營業。

3.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

4.房屋與土地必須是同一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5.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700平方公尺。

  稅務局提醒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和一般用地稅率(10‰~55‰)相差四倍以上,請納稅義務人儘早提出申請。民眾若還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5/11/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5/11/25

105/11/25

105/11/25

105/11/25

10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