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9月22日前未設戶籍者,仍不適用105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近來常接到民眾詢問電話 , 詢問近日已將戶籍遷入,今年11月30日以前補辦自用住宅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因今年105年公告地價調漲,財政部就未及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者,同意放寬可於地價稅繳納期限(即11月30日前)內補提申請,因此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如於105年9月22日前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於繳納期限105年11月30日以前補提申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地價稅已繳納,經補提申請核准者,則主動退還溢繳差額。該局表示,今年9月22日前未設戶籍者,因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不適用105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可自106年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5/11/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5/11/24

105/11/24

105/11/24

105/11/24

10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