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行駛借用車輛,應以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因車輛借給親朋好友使用,而忘記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違章情事,是否以使用人為處分對象,該分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車輛未稅違章行駛不論有無借用情事,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行駛公共道路遭查獲,除要補稅外,並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該局籲請車輛所有人,為免荷包失血,請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05/11/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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