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不動產買賣已繳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持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依規定於申報的時候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說明:不動產移轉契據,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致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其已貼用印花稅票除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訂定移轉契約時,對於買賣條件以及相關事項應該先想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平白損失已繳納的印花稅。

更新日期:105/11/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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