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在辦理退稅作業時,會先查明退稅人是否有欠稅未繳,如經查明確有欠稅時,即依上述規定辦理抵繳欠稅,抵後若有剩餘款項,則開立退稅支票,併同「退稅抵繳證明書」及「退稅抵繳通知書」郵寄納稅義務人。
更新日期:105/11/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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