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期繳納娛樂稅款可享有代徵稅款額1%獎勵金優惠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予1%獎勵金,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自動從繳款金額中扣除。

  稅務局指出,如105年11月份之娛樂稅繳納期間為105年12月1日至105年12月10日,因10、11日適逢假日,故該月份之娛樂稅可順延至12月12日繳納,仍可依規定扣領1%獎勵金,12月13日以後繳納就不能扣領獎勵金。另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無論是次月10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或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查定課徵或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者),只要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均享有1%奬勵金的優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注意:倘沒有收到娛樂稅繳款書,記得於繳納期限內向該局補發稅單繳納,如果逾期繳納娛樂稅,除了不得扣領獎勵金外,每逾2日並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5/11/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5/11/23

105/11/23

105/11/23

105/11/23

10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