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應正確填寫繳款書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避免造成證券買賣雙方及第三人困擾。
     本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  ,應由證券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成交總價額按稅率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公庫銀行逕行繳納。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務必審慎,因為稅款一經繳納,代徵行為即已完成  ,不得變更代徵人。
     本局呼籲,證券交易稅之代徵人務必確實填寫繳款書內所有欄位,不可遺漏,並自行覆核各項欄位資料是否正確後,始向代收公庫銀行繳納,以確保完成證券交易稅之報繳程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105/11/2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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