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黃金價格漲跌波動頻繁,不少投資人紛紛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個人從事黃金買賣交易所發生之損益應如何申報課稅?
     本局表示,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本局進一步說明黃金出售成本之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式計算,民眾可選擇一種方法計算,但申報時,所有交易必須有一致性。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鄧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5

 

更新日期:105/11/2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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