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之車輛須繳清使用牌照稅欠稅及罰鍰始可過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日前有民眾詢問,經合法拍賣之車輛,於行政執行署拍賣公告揭示之欠稅金額,為何與拍定人辦理過戶時之實際欠稅金額不相符?這種情況應依據哪一個金額完稅繳納才能過戶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被扣押前如果有違規行駛記錄未入案,可能導致該筆違章金額未能及時揭示於拍賣公告,而發生行政執行署拍賣公告揭示之欠稅資料,與拍定人辦理過戶時之實際欠稅金額不一致的情形。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所以,經行政執行署拍賣之車輛,辦理過戶時,需繳清計算至車輛過戶時所滯欠之使用牌照稅及罰緩。如有違章罰鍰未於拍賣公告揭示,仍應依實際欠稅金額完納,始能過戶。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5/11/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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